两起普通案件给我的深刻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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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02-23 20:50作者:吴文庆来源:晋城党史网

我从1950年进入晋城县检察院以后,基本上一直奋战在这条重要战线上,开头几年,检察和公安不分家,检察院的事我干,公安方面的事我也干。五十年代中后期,我就开始专干检察工作了。我在政法系统的时间,累计长达40余年。其间,我既奉命侦破、办理过一些重大案件,同时也也办理过一些发生于邻里之间、家庭之间的普通案件。虽然一些案件很小,但其中蕴含的道理却很深刻,同样使我从中获得了一些有益启示。下面略述两例:


第一例:1952年秋季,晋城县西大阳村有一个张姓男子(名字忘记了),到县公安局控告自己的媳妇(名字忘记了)。问他所告何事,他说媳妇要和自己离婚,自己不同意,媳妇就起了谋害之心。一天晚上,媳妇趁自己睡熟,就一手拿手电,一手拿剪刀,打算剪掉自己的小便。正要下手,自己猛然惊醒,看到她要加害自己,赶忙一把夺过剪刀,她的企图才没有得逞。公安局认为这是一起因家庭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于是就对该女进行了传唤。一审问,该女承认了,交代的和张姓男子的指控一字不差。于是,公安局就将该女逮捕。但因事情繁多,没有立即审理。


一转眼,到了年底,由于积案太多,上级要求公安部门进行清理。当时,检察院和公安局合署办公,我原在秘书股工作,因为清理积案,把我抽到预审股。股长叶正声把这起案件安排给了我。他说,你刚过来,先办个小案,简单一些。于是,我就提审该女。讯问中,该女一声不吭。我就给她讲党的政策,告诉她主动坦白可以从宽,拒不交代将从严处理。该女害怕了,开始交代问题,所述经过和张姓男子讲的一模一样。我想,既然加害者和受害者所说情况完全相同,那就应该没什么问题了,于是就将案件移交到法院,进入审判程序。法院指定由审判员贾秀峰负责审理,审理结果与公安局的初审和我的复审一样,于是,法院以伤害未遂罪判其有期徒刑二年,该女没有上诉。


当时规定,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必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其中,一般案件判决书由中院刑事庭审查,大案和特殊案件判决书须送中院院长审阅。中院设在晋东南地区所在地长治市,时任院长叫王权,刑事庭时任庭长叫王廷俊。晋城县法院判决书送到中院,先让刑事庭长王廷俊审看。王廷俊看后,出于谨慎,说再让王权院长看一下。王院长反复看了三遍,问王廷俊:你有什么看法?王廷俊说,看不出有什么问题。王权说:我认为此案不符合规律。一手拿着手电筒,一手拿剪刀去剪小便,小便是根棍?就那么容易剪?根据王权院长的疑问,晋城县法院的判决书没有得到批准,中院命令晋城法院将该案女犯人押送中院,责成刑事庭王廷俊庭长再审。王廷俊一审,该女当庭翻了案,把原供推翻,说自己是冤枉的。男人不把自己当人看,每天不是打,就是骂,受尽了虐待。自己提出离婚,他死活不同意,就千方百计整治自己。王廷俊庭长问:你男人告你要剪他的小便是真的吗?该女哭着说,那里是那么回事呀?他看我离婚态度很坚决,就想出歪点子陷害我。他在纸上写了这样一句话:你不跟我离婚,我就割掉你的小便。然后叫我念,我不念,他就打我。我受不了折磨,只好按他说的念了一遍。这下就被他抓住了把柄。他说,这可是你亲口说的。你敢跟我离婚,我就去法院告你剪我的小便,有谋杀亲夫罪,让你住班房(看守所)。我这才知道上了他的当。


至此,这起虽然不大但却曲曲折折的普通案件才终于露出真相。根据中院再审结果,晋城法院推翻原判,将案件发回县公安局重新立案侦查。公安局不敢怠慢,把张姓男子传唤到案。此人一进公安局,就意识到自己的诡计可能漏了馅,于是办案人员刚发问,他就竹筒倒豆子一般,把自己制造假案的前后经过做了详细供认。问他这个点子是谁出的?他供认是自己的嫂子。公安局又传唤其嫂子,这个女人也很快承认了自己在背后唆使小叔子的错误。公安局将张姓男子当庭逮捕,移送法院,对其艘子予以严厉训诫后责令其回家闭门思过。法院据此重新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张姓男子以诬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张之妻子系被其夫设计陷害,予以无罪释放。这起闹得沸沸扬扬的案件才算是尘埃落定。


1953年春季,我到东大阳下乡。有一天,忽见街上的人一下子增加了许多。我很好奇,就挤进人堆里,想问问是怎么回事。只听有群众议论道:割小便那个女人离婚后又要结婚了,一会儿就从西大阳过来。听说还骑着马,大家好好看看,这女人是个啥东西。有的说,这个女人胆子太大了,敢割男人的小便。像这样的女人,那个还敢娶?我作为此案的具体办理人员,很清楚这个女人是冤枉的,而且法院已经为她平了反,但群众仍然把她看成有罪之人 ,这说明,对一个人的看法和舆论一经形成,是很难改变的。对于政法部门来说,处理一个人很容易,但要恢复一个人的名誉却很不容易。众口铄金之下,唾沫星子也会把人淹死。要避免这样的结果,执法部门必须在办案时慎之又慎,为一个人的声誉高度负责,坚持从源头上把关,把案件审清、搞准、砸实。公检法之间要互相监督,形成良好的纠错机制。否则,发生冤假错案,即使事后平了反,也会给含冤者造成难以消除的的负面影响,使其受到二次伤害。从这个角度来说,王权院长对案情的独到分析,对我有着很深刻的影响,用“受益终身”来概括,也毫不过分。


第二例: 1983年的三、四月份,已担任晋城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的我,接到县公安局移送的一起批捕案件。这也是一起伤害案件,被告姓黄(名字不记得了),金村孟匠人。受害人姓刘(名字不记得了),与被告是同村,而且是多年邻居。因为琐事,两人发生口角,越吵越厉害。姓黄的耐不住性子,拿了个火柱,在姓刘的肩膀上打了一下,姓刘的举起双手去夺火柱。两人拉扯中,姓黄的发现姓刘的一条胳膊软软的耷拉下来,于是提醒姓刘的说,我不跟争了,你的胳膊脱臼了。姓刘的就把姓黄的告到县公安局,说是姓黄的用火柱把他的胳膊打脱臼了。公安局派人去调查,姓刘的死死咬住,说自己的胳膊脱臼,就是姓黄的拿火柱打的。姓黄的则说不清对方胳膊脱臼,究竟是怎么造成的,最后自认倒霉,承认是自己打的。双方口供一致,于是公安局向检察院申请逮捕姓黄的。检察院在讨论时,大家都同意公安局意见,但我仔细掂量这个案子的情形,总觉得有不妥之处,于是提出了一个疑问:姓刘的肩膀既然已被姓黄的用火柱打脱臼,他难道还能举起双手去把姓黄者手中的火柱夺下来吗?这一下把大家问住了。我字斟句酌的说道:"我分析这个案件,可不可以这样解释?就是说,姓刘的肩膀不是被姓黄的用火柱打脱臼的,而是姓刘的在被姓黄的打了一下后,冲上去夺姓黄的手中的火柱,极有可能是双方在争火柱时,姓黄的肩膀关节被拉脱臼了?我这么一分析,大家都认为我讲的有道理,于是向公安局提出建议,要求其再行调查核实。公安局派人深入调查后,证实我对现场情况的分析判断是正确的,同时,公安局内部也对此案的性质进行了深入讨论,最后认为,姓黄的与姓刘的发生争执并动手互殴,只是一起轻微的街坊邻里纠纷。虽然双方动了手,但没有形成重大伤害,构不成犯罪案件,只需对其批评训诫即可,不可以按刑事犯罪论处。于是自己撤了案子,只按照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对双方进行了调处。透过这件事情,我深深地感到,公检法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所办理的每一个案件,无论大小,都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其首要职责是公正执法,不枉不纵。在案情扑朔迷离时,要保持冷静的头脑,仔细、反复进行分析和斟酌,不能被眼前的表面现象所迷惑。一定要透过事情的细微末节,蛛丝马迹,廓清笼罩在我们眼前的迷雾,找到事情的真相,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还无辜者以清白,把真正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如果马虎从事,就极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使无辜者蒙冤受屈,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同时,也要力求避免为了某种功利目的而“过度办案”,即把本来可以调解的民间纠纷,家庭纠纷,当做犯罪案件来办,这同样也会引发不良后果。


(责任编辑:韩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