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延安精神研究会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3-03-14 15:16来源:山西省延安精神研究会 为促进山西省延安精神研究会健康发展,更好地开展延安精神的学习与研究,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有关条款,单位会员应缴尽缴。 (二)理事单位会员会费为10000/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会费为20000元/年 第二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会务费。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会议和学术交流会议的开支。 (二)业务活动费。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咨询服务、技术引进与推广,与行业协会社会各界的交流活动等。 (三)印刷制作费。用于制作会员标牌、证书、印刷会刊、行业信息、资料、会议材料等。 (四)行政办公费。用于日常办公用品,工作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交通费等。 (五)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 会费的管理 本会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纳入本会统一财务管理。会费年度财务预、决算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批准,由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实施并向全体会员通报。会费收取由秘书处执行,一律使用财政部印制的会费收据。 第四条 会费监督 (一)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理事会和会员的监督。按章程规定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年检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检查的年度财务进行审计;换届财务审计应于换届大会前完成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审计。 (三)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按照行业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单位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秘书处核准同意,可酌情减免会费。 本办法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施行。 (责任编辑:龙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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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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