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延安精神研究会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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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3-14 15:19来源:山西省延安精神研究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款项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捐赠在我会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捐赠款项是补充我会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我会鼓励各部门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会资金,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3.不得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4.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研究会利益相统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山西省延安精神研究会(以下简称省延研会)是在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指导下,经山西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批准正式成立,为群众性学术团体,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省延研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第五条   省延研会以合法的身份,按我会《章程》规定,联系社会各界,为我会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其职责是:

1.制定接受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

2.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3.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4.审核、办理省延研会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5.跟踪了解捐赠的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款项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落实捐赠协议中我会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7.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8.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六条 省延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我会日常工作,财务在山西省委党校财务部代管指导下工作。

第三章 捐赠流程

第七条   申请捐赠的个人或团体需事先与省延研会办公室或会领导取得联系,我会办公室将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及时登记备案,填写《山西省延安精神研究会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接受有关捐赠对象、捐赠内容、捐赠用途、协议文本、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

第八条   省延研会审核通过后,与捐赠方共同商议确定最终的协议文本、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并由省延研会领导审批。

第九条   审批通过后,由省延研会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书。捐赠协议一律以山西省延安精神研究会名义对外签署。协议由省延研会存档备案。

第十条   省延研会落实捐赠资金的到位情况,所有捐赠款项一律进山西省延安精神研究会银行账户,捐赠款项的入账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由省延研会出具有关收据。

第十一条   省延研会接受的实物捐赠(指除现金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字画、工艺品及系统软件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由省延研会办公室登记入账,填写《山西省延安精神研究会接受社会实物捐赠登记表》后,按我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保管使用。

第十二条   我会成员在争取和募集社会捐赠过程中,应提前与省延研会办公室取得联系,严格按照上述捐赠流程办理,不得私自签署协议。

第四章 捐赠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项捐赠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单位协商议定的有关条款,结合我会《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用好捐赠资金。同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经费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各项捐赠资金由省延研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并接受我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省延研会于每年年初向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捐赠资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根据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捐赠鸣谢

第十五条   所有捐资单位及捐资人的捐赠信息,均将备案存档,并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发布在省延研会网站及相关出版物上。

第十六条   捐赠单位或个人捐资金额累计在1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者,颁发山西省延安精神研究会捐赠纪念证书;捐资金额累计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者,颁发山西省延安精神研究会捐赠纪念奖牌;捐资金额累计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者,颁发“山西省延安精神研究会贡献奖”,可聘为山西省延安精神研究会名誉理事。

第十七条   对提供捐赠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我会的宣讲教育、理论成果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我会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山西省延安精神研究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崔利民)